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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促进联盟章程

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

 

促进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促进联盟(简称“三同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三同联盟是由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其业务活动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联盟宗旨:在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形势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指导和规范下,充分整合国内各方优质资源,引导出口企业创新发展新贸易模式,帮助出口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资源,统筹好内外销两个市场,降低风险成本;同时通过“三同”工程满足国内消费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帮助消费者不出国门买到高品质的商品,引导消费回流、帮助产业升级。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发挥行业组织管理和服务作用,做好“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工作,完善“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公示、对接各商务平台、公众查询等功能,指导消费并接受社会监督,让更多的出口企业为社会提供各类“三同”产品。对“三同”产品发放可使用在产品包装上的统一标志,增加 “三同”产品的辨识度和公信力。

(二)积极推动“三同”工程,在食品、农产品、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领域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搭建内销宣传推广平台,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全面促进“三同”发展。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三同”工程的宣传与推广,扩大“三同”概念和“三同”产品的国内知名度,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转型升级,加速内销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

(三)联合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组织、专业学者、企业人士等力量,开展多领域、跨行业、多业态的资源整合与互动,对接产业链各方资源,帮助企业解决内销中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搭建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的平台,推动“三同”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开展国内外标准差异性比对工作,帮助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同”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五)凝聚企业共识,汇集信息,研究问题,提供咨询与政策建议,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

(六)指导出口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帮助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相关认证。

(七)引导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

(八)帮助企业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解读和产品研发、品牌打造、市场营销、渠道建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企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关系,开展有益于联盟及会员企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凡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分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会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由出口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科研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及个人组成。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其他有志于“三同”工程宣传与建设的社会各界机构。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得联盟成员提供的技术和服务;

(三)获得联盟内部最新信息;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联盟成员联系方式共享;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七)理事会发布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及时提供行业最新信息及数据资料;

(四)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和举办活动;

(五)指派专人代表本单位与联盟联系,并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

(六)对相关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资助等。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秘书处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凡联盟成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劝其退出联盟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

(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或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停业或者转产、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被兼并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战略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采取轮值方式,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承担申请,需经理事会同意,承担期限原则上以四年为一届。

第十四条 联盟实施理事会制,理事会成员按自愿与各方代表均衡原则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并经理事会讨论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一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听取各委员会的建议;

(四)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定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或实体机构;

(七)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联盟内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组成。战略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等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联盟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至三名,副秘书长可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兼任,秘书处成员若干名,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加入、退出的审核;

(五)负责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捐赠、利息、项目资助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联盟下设实体机构,运营联盟的市场化运作业务,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理事会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日常工作经费由秘书处制订年度经费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管理程序执行,年终接受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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