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六次修订的来龙去脉
为加强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韩国于2015年2月制定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以下简称《特别法》)并次年2月开始正式实施。
2019年4月23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特别法》三年来的第六次修订,重点涉及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1]及海外工厂[2]现场检查要求的再次加强,充分体现了韩国官方健全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强化对进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管的政策导向。
一、 基本内容
《特别法》将此前韩国《食品卫生法》、《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涉及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法令进行了整合,以提高法律管理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更加严格。实施前后的详细比较,参照如下。
01 进口前阶段
生产企业登记管理
实施前:
- 加工食品和农产品没有“境外生产企业登记”相关要求;
- 目前对畜产品(30个国家)和水产品(6个国家)进行提前登记制度。
实施后:
- 对韩国出口食品的所有境外生产企业强制要求提前登记。
- 未进行提前登记的,不受理进口申报
- 畜产品包括灭菌加工品,需要进行进口卫生评价;同时“海外工厂”也要求提前登记。
现场检查
实施前:
- 对加工食品及农产品实施任意的现场检查,出口国或出口企业拒绝接受检查时没有对应措施。
- 目前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中。
实施后:
- 对所有 “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其范围扩大到所有食品。
- 拒绝现场检查的或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可停止进口。
02 通关阶段管理
生产企业分级管理
实施前:
- 未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卫生管理水平分析,有不合格情况发生时进行检查。
- 只对检出危害物质的生产企业进行精密检查。
实施后:
- 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分为3个等级,区分管理。登记情报、以往的不良记录及实地检查结果为基础分为优秀、一般、特别管理3个等级,将检查力度集中到特别管理企业中。
集中检查问题产品
实施前:
- 不考虑产品特性、生产环境,以规格基准为中心进行检查。
实施后:
- 对考虑新危害物质的出现、国外各国家发生的食品事故等危害因素,将产品分为一般、注意、集中管理3个等级区分管理。将检查力量集中到集中管理产品上。
03 流通阶段
追溯管理
实施前:
- 对食品、健康食品逐步实施当中。
实施后:
- 对食品、健康食品、畜产品(调制乳类),从进口到销售,分阶段适用追溯制度。
流通管理
实施前:
- 对流通中的进口食品没有单独的抽检计划。
- 每年所进行的所有流通食品的抽检中进口食品占比为5~10%
实施后:
- 确立和实施流通管理计划,每年制定流通管理计划,进行有体系的事后管理。
- 利用集中监督、抽检系统进行抽检。
《特别法》突出强化全过程管理、入境口岸查验措施以及食品入境后追溯管理。它将进口食品分进口前、通关和进口后流通3个阶段进行管理。在进口前阶段,提出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并开展现场审核。在通关阶段,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对生产企业分为3个等级进行区分管理。以登记情报、以往的不良记录及现场审核结果为基础分为优秀、一般、特别管理3个等级,将检查力度集中到特别管理企业中。对“优秀等级”企业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通关,对“一般等级”实施正常查验,而“特别管理等级”的则实施更加频繁的集中精密查检;同时,根据安全风险高低将进口食品也分3个等级,“一般等级”的按现行水平实施查验,“注意等级”的实施5次精密检查,对“集中等级”(3级)的则按产品以进口申报次数为准连续实施10次精密检测。在进口后流通阶段,对婴幼儿食品、健康功能食品、配方乳制品类、孕产妇及哺乳期用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及体重调节用食品等,从进口到销售,分阶段适用追溯制度。同时,《特别法》规定,对于可能存在危害的食品,进口商必须证明其安全性;对于进口不合格食品的进口商,将强制要求其接受预防措施教育。
二、 修订情况及现场检查相关规定
《特别法》六次修订以来,逐渐明确韩国官方对境外生产企业及海外工厂的现场检查从仅针对高风险进口食品和提出优秀进口企业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逐步扩大到所有品类甚至拟输韩企业,从对已注册的海外生产工厂开展现场检查,逐步扩大到对申请注册的海外生产工厂也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历次修订的详细比较,参照如下。
01 法律第14476号
主要修改内容: 因《地方税基本法》修改,同步修改相应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2.27
实施日期: 2017.03.28
02 法律第15940号
主要修改内容:
- 因对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实施进口卫生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的才可进口,境外生产企业需通过出口国政府申请备案;
- 制定采用进口申报保留措施(无检验扣押制)的法律依据。对于可能会对国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进口食品,在确认安全之前,可采用保留进口申报的措施;
- 为征收滞纳罚款,必要时食品药品安全处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提供资料;
- 总理令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经营者可在职员中指定管理负责人代替其接受培训(2019.06.12实施)。
发布日期: 2018. 12. 11
实施日期: 2018. 12. 11
03 法律第14478号
主要修改内容:
- 为确保国内流通猪肉的安全性、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制定了进口猪肉从进口到销售的追溯管理制度;
- 为减轻食品服务业经营者负担,追溯进口畜产品信息的发票等的保存期限由1年缩短为6个月。
发布日期: 2016.12.27
实施日期: 2018.12.28
04 法律第16101号
主要修改内容: 因《增值税法》修改,同步修改相应内容。
发布日期: 2018.12.31
实施日期: 2019.01.01
05 法律第15482号
主要修改内容: 随着《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的制定,对当前法规中进口食品标签广告及行政处罚相关条文同步进行修改。
发布日期: 2018.03.13
实施日期: 2019.03.14
06 法律第16401号
主要修改内容:
- 为了有效运行海外生产企业或海外生产工厂的现场审核制度,当海外生产企业拒绝、妨碍、逃避现场审核或无正当理由对现场审核不予回应时,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可停止海外生产企业的食品进口;
- 为完善现行制度,韩国不仅对已注册的海外生产工厂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对申请注册的海外生产工厂也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发布日期: 2019.04.23
实施日期: 2019.04.23
本次修订提出,韩国官方对于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措施,可不通过生产国官方而直接与企业联系实施,此举赋予了MFDS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针对海外工厂的审核,则必须通过生产国官方协商审核计划及日程等相关事宜。另外,对于海关工厂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也必须在进口申报前通过生产国官方向韩国官方提交变更申请。韩国通过采用“蚂蚁搬家”“步步为营”的策略,逐步修订完善《特别法》,逐步健全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强化对进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管,强化了“分类管理”,建立了“退出机制”,实现了“长臂管辖”的目的。
三、 有关建议
中韩两国是重要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伙伴,我国2018年出口韩国食品农产品贸易总额41.47亿美元,占所有出口食品贸易总额的约6%。2019年一季度,贸易总额为10.01亿美元,同比下降2.45%。两国进出口食品官方监管在执行方式和执行手段虽存在差异,但确保食品安全的总体目标一致。为保障中韩进出口食品贸易顺畅进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一是输韩食品企业加强合规意识。输韩食品企业应以提升企业合规程度为首要任务,坚决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识别和理解韩国进口食品有关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因合规问题影响出口贸易开展。二是官方监管部门加强交流合作。包括海关总署在内的中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该继续加强并推进与韩国官方的食品安全合作与交流,通过监管检验结果互信以及第三方认证结果采信等手段,实现官方监管资源配置最优化,更好地为输韩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当前,我国正处在食品安全立法调整期及进口食品快速增长期,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立法非常必要。美欧、澳新甚至日韩等国家关于强化进口食品产地安全管理、实施口岸风险分级分类查验及落实进口商主体责任等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更新完善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并参考,同时也为我们自己建立适应食品安全本身规律、又符合WTO国际规则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借鉴,为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
- [1]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第2条定义,境外生产企业是指进口食品等(畜产品除外)生产、制造、加工、处理、包装、保管等设施位于海外(包括水产品生产加工的船舶)。
- [2]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第2条定义,海外工厂是指从海外进口到韩国国内的畜产品的屠宰、挤乳、生产、加工、保管等位于海外的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