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美国农残监控措施降低输美食品风险
美国多次通报在我国输美初级农食产品和加工食品中检出农药残留,通报的产品主要包括冷冻蔬菜、脱水蔬菜、新鲜蔬菜和水果等20余种果蔬产品和加工食品,涉及百菌清、多菌灵、六六六、乐果等30余种农药残留。为了避免美国农药残留监控措施对我国食品输美进一步造成阻碍,笔者研究了美国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不合格判定标准,同时通过对措施的解读,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一、美国FDA农残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美国对农药的管理涉及三个部门,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其中EPA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授权负责制定所有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和不需要制定限量的农药,FSIS负责畜禽肉和蛋制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控工作,FDA负责除畜禽肉和蛋制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控工作。目前我国输美食品主要是美国FDA负责管理的食品。
美国FDA的农药残留监控计划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总膳食研究计划和执法监控计划。
总膳食研究计划(TDS)也称“菜篮子监测计划”,是一种普查性质的监测计划,没有执法属性,监测的对象是能够代表美国膳食组成,经清洗、去皮或烹制等加工后可直接消费的270余种食品,残留限量要求比执法监控计划的限量严格10-100倍。
执法监控计划是美国FDA为确保进口食品和国内食品符合农药残留限量要求而制定的监控计划,具有执法属性,检出农残超标的进口食品和国内食品不得进入流通市场,同时检出农残超标的进口食品和相关出口商将被纳入进口预警名单。
在制定执法监控计划方面,FDA发布了编号为7304.004的合规计划(CPG),要求在制定执法监控计划时考虑下列因素:过去检出的问题、其他部门检出的问题、国外农药的使用情况、某种食品在国内的产量、进口量及产品价值、进口食品来源和农药化学性质和毒性等,在确定检测对象时重点关注美国消费量大且容易出现农残的初级农食产品和婴幼儿、儿童消费的食品(包括苹果/汁、梨、香蕉、胡萝卜、青刀豆、燕麦、橙子/汁、桃、豌豆、大米、土豆、红薯、玉米和小麦制品),同时列出了重点选择的20类100余种食品,并要求监控重点放在初级农食产品上,可兼顾单一成分的加工食品,至少50%的样品应关注上述儿童消费量大的食品,而确定检测项目时应重点检测该产品可能非法使用的农药。
在对大量的样品检测方面,FDA使用多项目检测方法,即一次可同时检测约400种规定了限量的和未规定限量的农药。对于疑似阳性的样品FDA再采取单项目检测方法实施针对性的检测。
二、样品的抽取和制备
FDA根据《调查工作手册》(IOM)第四章取样要求对初级农食产品抽取一定量的代表性样品:
在制备样品时,一般应取整个产品,同时在40CFR180法规中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包括香蕉样品应去除茎(梗)、坚果去壳、草莓去冠、瓜果类去梗、大蒜洋葱去皮去梗、块根类植物(如果块根和茎叶都能吃,应分别检测,如果只吃块根如萝卜、欧洲防风等,应去掉茎叶)、菠萝应去掉顶部的叶子等。使用初级农食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时,如果使用了浓缩或脱水工艺,并且加工后的产品(例如浓缩果蔬汁、脱水蔬菜等)不直接食用而是进一步稀释或复水后才食用时,检测该类加工食品农残时应首先补偿加工食品的水分至原料水平或达到直接食用时的水平。
三、FDA对不合格品的判断标准
对于初级农食产品和加工食品,FDA按下列标准来判断产品中农残是否符合要求
(一)初级农食产品
1. 残留超过规定的限量,判为不合格;
2. 对于既没有规定限量,也没有规定不需要制定限量的农残,需要确定该农药是否是FDA确定的由于环境因素不可能避免污染的农药(如六六六)或环保局在特定条件下制定的临时要求,根据制定的不可避免农药限量和临时限量确定是否合格;
3. 如果产品中包含两种以上的同类农药残留,将各项残留相加,如果总数超过任何一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则判为不合格。
(二)加工食品
1. 如果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农残超标,则判定加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2. 如果环保局规定了加工食品的残留限量,则根据限量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3. 如果环保局只规定了原料的残留限量而未规定加工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则根据下列规则判断是否合格:
- 加工食品应符合原料的农残限量要求;
- 如果加工食品时使用了杀虫抗菌物质或,经加工浓缩加工食品中的残留超过了原料应符合的限量要求时,应根据FDA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要求,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没有相应的食品添加剂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美国规定只有制定了残留限量的农药和规定了不需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才允许在初级农食产品上使用,其他农药不得使用。为了便于判定是否非法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农药,美国针对异狄氏剂、乙滴涕、西维因和四氯杀螨砜在蔬菜、棉籽、奶和粮谷上制定了检测限,超过检测限的判定为非法使用,同时针对不可避免污染的农药制定了执法限量,执法限量是由执法部门FDA与EPA协商后确定的,超过该限量则判为不合格,不可避免污染的农药包括艾氏剂和狄氏剂、六六六、氯丹、十氯酮、DDT,DDE和TDE、三氯杀螨醇、二溴乙烯、七氯和环氧七氯、林丹和灭蚁灵。
四、建议
根据美国农药执法监控计划制定实施原则和不合格判定标准,提醒我国监管部门和出口生产企业应关注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美方重点监控的产品。美国在制定农药残留监控计划时,至少分配50%的样品用于监测幼儿和儿童消费的食品包括苹果、苹果汁、梨、香蕉、胡萝卜、青刀豆、燕麦、橙子、橙子汁、桃、豌豆、大米、土豆、红薯、玉米和小麦制品等;
二是根据检测项目加强用药管理。美国农药残留监控计划主要关注可能非法使用的农药,使用的多项目检测方法可一次检测400余种残留,因此出口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了解美国针对具体产品允许使用的农药,科学施用,同时关注环境中已经存在,产品不可避免污染物质的残留是否符合美国规定的执法限量要求,采取更换基地或优化种植环境等措施避免环境污染;
三是借鉴美方取制样和合格判定标准规避贸易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在监控取样及企业在自检自控时应参照美方标准抽取足够的样品数量,同时参照美方对产品的检测部位正确制备样品,方能取得与美方一致的检测结果;由于加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浓缩原料中的残留,应了解美国的判定标准,避免残留检出后因判断依据错误导致美方退运;四是可用于反诉美方通报的不实阳性检测结果。在充分把握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掌握美国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判定标准等技术法规,可有理有据地对美方通报的可疑结果提出样品抽取不正确或判断标准不正确等申诉,申诉成功将避免经济损失,挽回我国产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