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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腌渍菜(不包括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2016-11-24 来源:烟台检验检疫局

 

出口腌渍菜(不包括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GB14481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制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腌渍菜类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要求。

 

2.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腌渍菜类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

 

3.   定义

 

3.1  腌渍菜

 

指使用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腌制或调味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3.2  原料性腌渍菜

 

指使用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腌制等简单工序加工,做为深加工原料出口的蔬菜制品。

 

3.3  即食性腌渍菜

 

指使用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腌制、调味等工序加工、作为最终产品开袋即可食用的蔬菜制品。

 

4 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4.1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4.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腌渍菜的生产加工和储运等各环节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1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5.2  企业应建立隶属企业最高管理者领导的品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品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负全面管理职责。

 

5.3  品管部门包括生产现场检验人员和实验室化验人员。

 

5.4  生产负责人与品管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6 员工要求

 

6.1  品管部门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或具备相应资格,并经过相关培训。

 

6.2  企业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执行并做好记录。

 

6.3  对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作业的员工应定期举办安全卫生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6.4  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5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6.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7.  环境卫生的要求

 

7.1  企业周围无污染源。

 

7.2  厂区环境卫生、整洁,路面平整、无积水。

 

7.3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7.4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有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7.5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7.6  生活区应与生产区相对隔离。

 

7.7  厂区内不得有旱厕所,厂区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7.8  厂区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

 

8.   车间及设施卫生要求

 

8.1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确保设备的安置和运转,便于清洁卫生和物料存放。

 

8.2  车间布局应符合本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需要,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8.3  厂房应坚固耐用、安全卫生,易于清扫,防鼠设施齐全。

 

8.4  厂房内的电源及插座,应有防水、防意外触电等的保护装置,以及必要的消防、安全生产设施。

 

8.5  车间地面应使用清洁、无毒、耐腐蚀、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铺设,地面平坦、无裂缝、无积水,排水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8.6  加工车间的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8.7  加工车间墙壁面应采用非吸水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浅色材料构筑。

 

8.8  加工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8.9  加工车间的照明应保持220Lux以上,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8.10  加工车间应装设有效的通风换气设备,进排气口装有防止蝇虫、飞禽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施。

 

8.11  企业应有满足生产所需的水量,自备水源应远离污染源,并有必要的净水或消毒措施。

 

8.12  加工车间入口、卫生间出入口等位置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材料制作,其设计和构造便于操作,易于清洗。

 

8.13  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更衣室,室内通风良好;更衣室的面积应与员工数量相适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

 

8.14  腌渍车间

 

8.14.1  腌渍车间应是全封闭结构,不得在露天或不能有效防尘的场所腌渍产品。

 

8.14.2  使用腌渍池的,要使用无毒、坚固、耐腐蚀、防渗露、易清洗的涂层进行处理。

 

8.14.3  车间原料出入口要设有挡鼠板,门窗要安装防蝇、虫等有害生物的设施。

 

9. 加工设备的要求

 

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应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10. 原料、辅料、包装及加工用水的卫生要求

 

10.1  原料应来自于企业的受控基地,高风险蔬菜基地应在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

 

10.2  原料、辅料进厂需经企业品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3  包装材料应有供货商或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包装性能结果单。使用木质包装的进行除害处理后方可使用。

 

10.4  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官方检测。

 

11.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

 

11.1  腌制车间的腌制池和加工车间的生产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11.2  生产设备、工器具、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11.3  严格班前班后清洗消毒制度,专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记录。

 

11.4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做好标识,并及时处理。

 

12. 包装、储存卫生要求

 

12.1  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进口国要求并且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

 

12.2  有专用储存库,储存库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12.3  企业在出货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监装,并做好记录。

 

13.  检验要求

 

13.1  原料性腌渍菜加工企业至少应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其它检验项目的检测,可委托具备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3.2  企业检验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相关检测方法、并做好记录。

 

14.  保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14.1  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做好相应记录。

 

14.2  根据产品的加工工艺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

 

14.3  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并做好记录。

 

14.4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定期收集、归档、保管。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15. 即食性腌渍菜生产企业除具备以上标准和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5.1  车间布局应根据产品加工工艺及卫生控制的要求,划分为粗加工间和精加工间,并有效隔离,不形成交叉污染。

 

15.2  应设立与加工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洗手消毒间。更衣室应有消毒措施,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洗手消毒间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15.3  应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冲水、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卫生间门应不正对加工车间入口,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15.4  加工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工人进车间前要按规定更衣、洗手消毒和工作鞋靴的消毒。

 

15.5  设置相对独立的包装间,有与包装间相邻的包装物料间,内包装材料与外包装材料应隔离存放;内包装材料在使用前要进行臭氧消毒。

 

15.6  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并做好记录。

 

15.7  在加工车间的适当位置设工器具清洗消毒区或消毒间,使用消毒剂的必须配备相应的充足清洁水容器以冲净工器具上的消毒剂。

 

15.8  要设立专用的原辅料库、成品库;同一仓库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间隔。

 

15.9  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用的实验室,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能开展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的检验。每周要对加工用水进行一次微生物检测,每天进行一次余氯检测。

 

15.10  企业应制定和执行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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